上诉庭周五裁定,只要银行职员出庭作证,证实有关记录是由日常业务中使用的电脑所生成,银行就可以在法庭上凭电脑生成的户口结单,证明贷款尚未清还。
上诉庭是在推翻高庭一项判决时作出上述裁决;高庭早前驳回一家银行向一名借贷人及两名个人担保人追讨68万9207令吉的诉讼。
与法官Faizah Jamaludin及Leonard David Shim共同审理此案、并负责宣判的法官Wong Kian Kheong指出,高庭错误地排除银行的欠债证明书及电脑生成的户口结单。他说,由于一名银行职员已核实并签署该证明书,并作证指结单是由银行在日常业务中使用的电脑所生成,因此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第90A(1)条文,这些文件可被接纳为证据。
法官指出,该职员也证实电脑运作正常,而答辩人并未提出任何证据反驳其证词。
此案涉及中小企业银行(SME Bank)批给Panji Timor Holdings私人有限公司、总值1500万令吉的两项贷款,用于森美兰芙蓉的一项酒店工程。借贷人拖欠还款后,银行委任的接管人及经理人于2014年以1500万令吉出售有关土地及未完工的酒店;接手银行业务及融资合约的SMEB Asset Management私人有限公司随后入禀追讨欠款。
上诉庭下令三名答辩人共同及各别偿还68万9207令吉,并驳回Panji Timor的反诉;该公司声称出售资产后产生约392万令吉盈余,应归还给它。上诉庭也驳回银行另一项针对高庭拒绝让其修改索偿声明的上诉。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就个人情况寻求意见,请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