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署表示,要求暂缓执行纳吉居家监禁的做法,并非意图质疑这名前首相获得的有条件特赦。
总检察署周六发表文告说,问题在于吉隆坡高庭在纳吉缴付5000万令吉罚款后,于周五发出的释放令的法律效力。文告说:“总检察署强调,绝无以任何方式质疑、撤销或意图暂缓最高元首陛下所赐予的有条件特赦令。”
总检察署说,该署一直以来维护法治,并承认联邦宪法第42条赋予元首的赦免特权;将该署认为有关法律问题须由法庭裁定的立场,等同于指总检察长篡夺元首赦免特权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总检察署指出,争议在于释放令是否只涉及缴付罚款,让纳吉以居家监禁方式服完SRC国际公司案余下刑期至2028年8月23日,还是意味着他的6年刑期已经结束。总检察署说,这将影响他在一马发展公司案中被判的15年刑期,该刑期原定在SRC国际公司案刑期结束后开始执行。
总检察署说,应立即将该庭令的法律影响提交法庭,以取得明确裁决。文告说:“此举并非为了破坏或阻挠有条件特赦的执行,而是为了避免有效庭令在执行上出现冲突,并确保没有任何刑罚被非法执行。”
国家皇宫较早前在周六表示,有条件特赦令清楚明确,毫无模糊之处,质疑该令等同违抗元首的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