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打巴鲁高庭驳回一名无国籍男子通过大马籍父亲申请成为大马公民的申请,裁定单凭DNA证明父子关系,并不足以确立公民身份。
这名男子于2006年6月在泰国哥乐出世,父亲是大马人,母亲是泰国人。他约3个月大时便来到大马生活至今,但没有报生纸,也从未拥有任何国家的公民权。
这对父子提出申请时,父亲援引化学局于2026年1月发出的DNA报告,证实他是该男子的亲生父亲。他辩称,缺少结婚及出生登记文件,不应凌驾于证明双方关系的科学证据。
司法委员Tengku Amir Zaki Tengku Abdul Rahman指出,公民身份必须根据当事人出生时的身份来判定。他说,男子的父母无法出示文件,证明两人在孩子出生时已合法结婚;他也援引多宗联邦法院判例指出,依法律运作取得公民权,必须在出生时就符合相关条件。
法庭裁定,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第17条适用于本案,因此该男子被视为非婚生子女。根据这项条文,涉及这类孩子的父亲时,须解读为母亲,所以他的公民身份跟随泰籍母亲,而非大马籍父亲。
法庭驳回申请,并下令这对父子支付4000令吉堂费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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