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裁定公寓联合管理机构不能全面禁止住户养宠物

Two cats resting by a window at home

沙亚南高庭于10月30日裁定,公寓的联合管理机构(JMB)不能援引屋规,全面禁止住户在自己的单位内饲养宠物。此案由前国家跨栏选手Noraseela Mohd Khalid入禀,与讼方为Shang Villa公寓的联合管理机构。

Noraseela在单位内饲养了三只猫,她入禀挑战该公寓的第9.0条屋规。她的律师Rajesh Nagarajan及Sachpreetraj Singh Sohanpal表示,法庭部分批准她的申请,宣布不能单凭她养猫这一事实,就援引该屋规对她采取行动。

法庭认为,单位内饲养宠物本身并不构成违反屋规。任何执法行动都必须依据《2015年分层管理(维修与管理)条例》第14条附例进行,并须有证据把某一只特定动物与滋扰、危险或其他受禁止的情况联系起来。

联合管理机构曾援引投诉,指她的猫没有获得妥善照顾,并弄脏公共区域。不过,法庭认为这类笼统的投诉并不足够,因为证据无法证明事件是她的猫所造成。一名邻居的说法支持她的陈述,兽医证明书也显示这些猫健康良好。

法庭也宣布,第9.0条屋规中允许管理层在不通知主人的情况下把动物从公共区域移走,以及豁免由此造成任何损失之责任的条文,若绕过第14条附例所规定的通知程序与保障措施,即属无效且不能执行。

Noraseela在申请中指出,全面禁令超越了《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赋予的权力。她援引规定屋规不得与该法令抵触的第70(2)条,以及她认为只允许联合管理机构管制、而非禁止饲养宠物的第150条。她也认为该禁令不符合联邦宪法第8条的相称原则,并侵犯第13条所保障的财产权。

她的律师强调,这项裁决并不妨碍管理层处理有关动物的真正投诉,但管理层必须根据证据行事,而不是假设每只宠物都会造成问题。根据第14条附例,若动物被证实造成滋扰或危险,管理层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主人在三天内把动物移走;若主人不遵从,管理层可自行移走动物并追讨相关费用。该条例适用于西马及纳闽,沙巴和砂拉越则另有分层管理法律。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就个人情况寻求意见,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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